2016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858法学综合(刑法学和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支配权的特征和类型。
【答案】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支配权的特征
①绝对性。与请求权的相对性不同,支配权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说除权利人外的所有人,因而是绝对的。
②排他性。支配权的排他性是指权利客体对应的权利主体是不相容的,一个支配权权利内容不能同时被两个支配权主体享有,同时禁止他人干涉和妨碍。
③直接支配性。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而不用向义务人积极配合,便可实现其利益。
(2)支配权的类型
①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②知识产权。即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③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的属性存在争议,但更接近于支配权的独立、排他和绝对的特征,应属支配权权利类型。
2. 试分析不当得利的效力。
【答案】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小当得利的义务,根据受益人是否为恶意又分为:
(1)受益人为善意
受益人为善意是指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 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
受益人为恶意是指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
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己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
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简述诉讼时效的客体。
【答案】诉讼时效的客体,又称诉讼时效的标的,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诉讼时效的客体未设明文,应区分类型予以处理:
(1)债权的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定金返还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等; 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如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都属诉讼时效的客体。
(2)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侵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侵权请求权,是指《民法通则》第134条以及《侵权责仟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此类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此类侵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通说主张应区别而论。若请求权人到期不行使权利,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必要的,就应适用诉讼时效,如动产所有人就以占有作为所有权公示方法的动产享有的返还财产请求权。若请求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无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要,就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鉴于身份关系的性质,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如夫妻同居请求权、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等,并非诉讼时效的客体。
(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如通行请求权、排水请求权、日照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5)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0条的规定,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4. 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 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①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权益包括权利和合法利益。因合法权利和利益遭侵害而遭受的不利益,才是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损害。这意味着,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存在是损害获得救
济的前提。
②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的可补救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从量上来看,损害已产生,且已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另一层含义是,损害的可补救性并不是说损害必须是能够计量的,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③损害的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a. 损害是己经发生的事实; b. 损害是真实存在而非主观臆测的事实; c. 损害是对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侵害,此种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或者公平意识加以认可。
(3)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许多情况下,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就变成决定责任成立的关键。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责仟。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也会要求由行为人来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 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①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②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顶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说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 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结果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定为构成一般过失; 假设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③一般情况下,过错的证明责任,由受害人来承担。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也会要求由行为人来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过错的存在。这就是过错推定。
5. 简述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责任竞合的概念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卞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仟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选择权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