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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841法学综合二之《刑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假释

【答案】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己经执行完毕的制度。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观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2. 受贿罪

【答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答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形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冲撞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强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堵塞国家机关通道,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入等行为。

4. 论理解释

【答案】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5.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答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除了满足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之外,

还必须具备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6. 偷税罪

【答案】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己扣、己收税款,偷逃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子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二、简答题

7.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是什么关系? 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案】(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概念

①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

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

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下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联系

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 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①犯罪客体上: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②犯罪客观方面上: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犯罪主体上:前者的主体是非军职人员; 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妨碍公务罪。

④犯罪主观方面上: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依法执行公务且自己行为会造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结果,仍然放任或希望其发生; 后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8.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答案】(1)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在卖淫者与缥娟者之间撮合介绍的行为。

(2)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组织卖淫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单位的人员。

②主观方面不同

组织卖淫罪主观方面为组织卖淫的故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主观方面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

③客观表现不同

组织,是指采用招募、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a. 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利益等为诱饵,勾引、拉拢、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b. 容留,是指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

c.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缥娟者之间进行牵线搭桥,居间撮合的行为。

9. 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答案】根据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0.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答案】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当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一般都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三分法或四分法。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能力区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处于中间状态的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 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是四分法。具体包括: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