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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财经大学民法、刑法之刑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侵占罪

【答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为他人的财物,不包括他人财产上的利益。至于财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物还是无形物,均在所不问。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2. 刑法的溯及力

【答案】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 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

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答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有能力执行拒小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③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4. 脱逃罪

【答案】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被关押的处所逃逸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国家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依法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以保证对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正常进行刑事诉讼。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脱逃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5. 刑罚的消灭

【答案】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

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6. 牵连犯

【答案】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司法实践中和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7. 职务侵占罪

【答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主观方而是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8. 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二、简答题

9. 如何理解针对动物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的性质?

【答案】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对于动物的侵害

所实施的反击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应予以区别对待:

(1)针对来自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纯粹是一种自然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律评价的意义,自然不成立正当防卫。

(2)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侵袭谈不上不法与合法,抵御这种侵袭的行为当然也就无从成立正当防卫,但由于该行为对另一合法权益可能造成损害,因而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3)在所有人或管理人故意或过失地引起动物侵害他人的场合,可以看作是人的行为引起的侵害,对此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4)在有饲主的动物自发侵害他人,而饲主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场合,由于不存在人的不法侵害,故不能承认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而应认为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10.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防卫意图

①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其基本内容应当有:

a. 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

b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c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

d.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

此外,还应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②防卫目的。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

(2)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应注意三个方面:

①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②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③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3)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对象是解决防卫人应当对什么人实施反击的问题。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4)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说认为,不法侵害正处于己经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