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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761法学专业综合之民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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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761法学专业综合之民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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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题

1.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答案】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责任能力,通常讲的民事责任能力一般是指侵权责任能力。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责任能力。

2.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答案】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力一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二者的区别包括: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须由遗赠人和扶养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遗赠只需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以对被扶养人尽生养死葬义务为对价,取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被扶养人以遗赠指定财产为对价,取得请求扶养的权利。而遗赠受领人是无偿取得遗赠财产。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行为,遗赠是遗嘱行为。

3. 诉讼时效的中止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这样,即使遇有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暂时不能行使权利时,亦有补救的机会。

4. 民事责仟的竞合

【答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5. 情势变更

【答案】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维持合同原来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客观情况。其含义包括:①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客观情况;

②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

③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④该情况发生后,如果维持合同原来效力,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或者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6. 既得权与期待权

【答案】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如民事行为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既得权是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而期待权是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7.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答案】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己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延缓条件的作用,推迟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答: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通常都可以附期限,但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也有不许附期限的,其范围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范围大致相同。

根据不同标准,所附的期限对民事行为可以分为附延缓期限的民事行为和附解除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确定期限的民事行为和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效力:

(1)期限到来时的效力,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

(2)期限到来前的效力,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通说认为,其效力与附条件民事行为条件未成就时效力相同,即相对人享有期待权。

8. 遗嘱继承与遗赠

【答案】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由于遗嘱反映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继承是对遗嘱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意愿的实现,所以遗嘱继承又称为意定继承。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赠人,遗嘱中指定受赠与的人为受遗赠人,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财产或者遗赠物。

9. 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

【答案】(1)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概念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关系

①二者的联系: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是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而产生的合同类型,双务合同对应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对应无偿合同,二者存在概念上的交集。如买卖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也属于有偿合同。

②二者的区别: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一种,有偿合同却不都是双务合同。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是,有偿合同并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如自然人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属于单务合同。

10.用益物权

【答案】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④用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