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料药,用"含量测定"的药品,其含量限度均表示为() 效价单位。 有效物质的百分数(%)。 标示量。 含量占标示量的百分率(%)。 有效物质的重量。
对于制剂,含量(效价)的限度一般表示为() A.效价单位。 B.有效物质的百分数(%)。 C.标示量。 D.含量占标示量的百分率(%)。 E.有效物质的重量。
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 1.95~2.05g。 ±10%。 1.995~2.005g。 千分之一。 百分之一。
阴凉处系指() 避光并不超过20℃。 2℃~10℃。 不超过20℃。 10℃~30℃。 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
常温系指() 避光并不超过20℃。 2℃~10℃。 不超过20℃。 10℃~30℃。 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
取用量为"约"若干时,指该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