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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黑龙江大学法学院704刑法和民法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补强规则

【答案】补强规则,即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直接定案。

2. 贷款诈骗罪

【答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其在行为方式上,有以下几种表现: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3. 刑罚

【答案】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这种强制性和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在我国刑法中,刑罚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4. 偷税罪

【答案】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己扣、己收税款,偷逃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子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5. 法定刑

【答案】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6. 管制

【答案】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其特征主要包括:

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7. 期待可能性

【答案】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8. 追诉时效的中断

【答案】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9. 牵连犯

【答案】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司法实践中和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10.遗弃罪

【答案】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

②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

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于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具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 ④犯罪主观力一面是直接故意。

二、简答题

11.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答案】(1)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在卖淫者与缥娟者之间撮合介绍的行为。

(2)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组织卖淫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单位的人员。

②主观方面不同

组织卖淫罪主观方面为组织卖淫的故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主观方面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

③客观表现不同

组织,是指采用招募、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a. 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利益等为诱饵,勾引、拉拢、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b. 容留,是指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

c.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缥娟者之间进行牵线搭桥,居间撮合的行为。

12.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

【答案】(1)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①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

a.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b.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c. 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②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即不为一定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