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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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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2

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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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五).. 22

一、名词解释

1. 代书遗嘱

【答案】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 私法自治原则

【答案】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有学者说:“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人们把这种可能性称作‘私法自治’。”现代西方国家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有所加强,学者提出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又称合同公正)结合的理论。对自愿原则的扩大解释(自愿包括自主),和当代西力一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与限制大体一致。

3. 口头遗嘱

【答案】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Cl}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3)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有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 侵权责任构成

【答案】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的形式只有损害赔偿一种,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过错四个方面。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15条专门规定了多元化的侵权责任方式,即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简答题

5. 简述债务转让的方式与效果。

【答案】债务转让,即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债务转让的方式

①债务承担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务承担最为常见。一般所说的债务承担,仅是指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将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承担人即新债务人承担。当事人间关于移转债务的合意即为债务承担合同(契约)。

②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2)债务承担的要件及效力

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①债务承担须具备以下要件:

a. 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当事人间词一立的合同不是以移转债务为目的或者虽以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为目的,但合同存有无效的事由的,均不能发生债务承担的后果。债务承担合同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生效。

b. 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债务承担合同所移转的是有效债务,若债务并不存在或无效或己消灭,则债务承担合同不能有效。所移转的债务为将来发生的债务的,债务承担合同应自债务有效成立时,方能生效。

c. 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小能移转的债务,不得移转于他人承担;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也不得由第三人承担; 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也不具有可移转性。

②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有:

a. 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不再负担债务。债务人的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加入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b. 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c. 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6. 宣告死亡的要件。

【答案】(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的要件

①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此期限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为2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口起算。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益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 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里所说的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通常包括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③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即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死亡的判决应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判决中未确定死亡日期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7. 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答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将有消灭或者丧失的可能。所谓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其权利。所谓不行使,即消极地不作为,是否出于债务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都在所不问。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难以预料,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对于债务人的干预实属过分。反之,若债务人已陷于迟延,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己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

(4)有保全的必要

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满足的危险,才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该必要不以债务人无资力为要件,因为债权与债务人的资力不一定有直接关系,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也可为保全债权而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8. 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应注意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答案】在确定遗产范围时,以下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