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经贸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刑事立案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特点是:
①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②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2.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也属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3.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答案】《两权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包含两层含义:
①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自证其罪;
②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陈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和文明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仟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外《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
4. 传来证据、传闻证据
【答案】(1)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含义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
传闻证据是指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2)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①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是以证据的来源作为划分标准,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属于传来证据; 传闻证据是以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具结和交叉询问等为划分标
准。_者是从不同角度对证据所作的划分。
②内涵和外延不同。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证人证言笔录、书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闻证据,但小一定都属于我国证据法中的传来证据。
③法律适用不同。传闻证据受传闻证据规则调整,除非具各法定的例外情形,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而我国关于传来证据的分类,目的重在揭示此类证据特点,并不是重在排除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
5. 自诉人
【答案】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自诉案件原则上由被害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
6. 刑事代理
【答案】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埋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7. 自诉案件
【答案】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
8. 中止审理
【答案】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积极审理的情形,而决定暂停审理,待该项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日期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审理的裁定或决定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
【答案】(1)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某些当事人对应予认定或者阐明的案件事实或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收集或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事实有
不能成立的危险后果。
(2)证明责任的分担
①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
④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被称作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⑤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有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明确了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的证明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必须提供法律所要求的证据,否则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必须提供支持其所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最后仍达不到证据要求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认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己达到确实、充分,足以作出有罪判决,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向法庭提出支持起诉的证据,即实行举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在证明标准上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有权力也有责任对证据进行庭内乃至庭外的调查核实。第一审法院的未生效判决如果证据不足,将由第二审法院予以撤销或改判。即使是生效判决,如果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也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纠正错判。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定和宣告无罪的情况下,还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职权并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同样应当承担证明职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时,与公诉案件一样,可以体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法院经过调查核实证据,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10.简述强制措施的依法采用与变更。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1)强制措施的依法采用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
②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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