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实际上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但是()、()都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交通控制设备主要有()、()、()三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不干涉内政()、()、()。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和()。
经营者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赔偿责任","D、经济责任"]
国际法的制定者是(),没有统一的()来制定、颁布法律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