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619宪法学、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什么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答案】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均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权利,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1)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联系
①言沦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因为言论是公民表达思想和见解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基本工具,它还是联结人民群众、形成人民意志的重要手段。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②与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享有和行使,除了要遵守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外,还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
(3)言论自山与出版自山的区别
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区别仅仅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出版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既是交流思想和见解的手段,也是进行思想教育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一种手段。
(4)行使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限制
①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同样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即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上的这种规定,是保障言论自由的一种必要手段。
②针对出版自由的限制有两种通用的做法:a. 预防制,这是一种事前干预的办法。b. 追惩制,这是一种事后干预的办法。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办法。
2. 简述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卞要特征。
【答案】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1般由州、邦、共和国、自治领域等构成。各成员单位的边界是历史形成、相对稳定的,而非联邦中央划分的结果,所以在联邦制下一般不存在行政区域划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征有:
(1)从权力划分关系看,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的权限划分是依据宪法明确加以规定的。宪法关于权限划分的内容,往往是基于中央和成员单位的合意,不单独取决于联邦中央的意志,权力模式
一经宪法确定具有较强稳定性,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随意加以更改。
(2)从形式上看,在联邦制国家既有联邦宪法,也可能有成员国宪法,存在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两套立法、行政、司法系统,上下级政权机关之间不存在绝对的从属关系。
(3)从对外关系上看,公民既有统一的联邦国籍,也可能有成员国国籍,联邦国家虽是统一的国际法主体,但有的联邦制国家允许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前苏联的部分加盟共和国甚至还在联合国拥有合法席位。
3. 司法腐败的原因是什么?
【答案】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司法过程中,会出现司法腐败现象,原因如下:
(1)法官的身份保障尚不完善。
(2)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也与行政机关类似,具有行政化、科层化的特征。
(3)受社会大环境影响。近几年由于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法官队伍受到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严重冲击,个别干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权钱交易的不廉洁行为时有发生。
(4)教育管理手段滞后。虽然近几年各级法院在队伍教育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但由于检查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查处工作力度不够; 使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很好地的贯彻落实,导致一些法官在权与法、钱与法的问题上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
(5)政治思想工作薄弱。近几年有些基层法院放松了队伍的思想教育管理,使有些法官的政治素质得小到提高,抵御社会不良风气的能力减弱,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偏差,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丢掉犷无私奉献的可贵精神,思想上的滑坡导致行为上的偏差,从而使腐败现象得以滋生和蔓延。
4. 在中国,如何推荐、确定和介绍人大代表候选人? 如何投票与确定代表当选?
【答案】(1)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①选民的提名权
提名权是山选举权派生出来的。选民享有选举权,自然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提名权。在中国,山于直接选举仅限于县、乡两个层次人大代表的产生,选民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权提名代表候选人; 在间接选举中,选民无权提名代表候选人。
②人大代表的提名权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间接选举中,除政党、人民团体可以推荐候选人之外,人大代表有权行使提名权、尽管在间接选举中政党和人民团体的推荐比例相对大些,但人大代表的提名权也是不可忽视的。
③政党和人民团体的提名权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和人民团体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都享有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各政党指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八个民主党派。
(2)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①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2004年《选举法》第31条再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②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现行《选举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3)介绍人大代表候选人
①原因及必要性
介绍候选人直接关系到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权和候选人的被了解权,而了解权和被了解权是选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表现,其实质是选民的宪法地位是否得到尊重与保扩问题。中国《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②介绍候选人的主体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人大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成为介绍候选人主体。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负责介绍所有的候选人,成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主体。
③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法》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至于从何时开始进行介绍,法律并没有明确,但从选举实践看,应从初步候选人提出后,便可开始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与确定代表当选
①投票选举
选举投票是选举程序的重要环节。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各选区应该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的投票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②确定当选
投票结束以后,进入选举结果的确定程序,其内容包括:
a. 确定选票是否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b. 确定选举是否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c. 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