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大学802法学专业基础课(A类题宪法、行政法、刑法)之《刑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假释
【答案】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己经执行完毕的制度。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观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2. 特殊预防
【答案】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 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3. 犯罪的客观方面
【答案】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包括:
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各的核心因素。
4.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答案】(1)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
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3)二者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 行为力式不同; 主体不同。
5. 投放危险物质罪
【答案】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简答题
6. 简述刑法理论上关于罪数区分标准的各种观点。
【答案】罪数区分标准是指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的依据。依据什么来判断罪数,在中外刑法学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行为标准说
持此说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无犯罪,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自然应当以行为旷个数为标准。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的,为一罪; 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为数罪。
此说关于行为的观念又有自然行为说与法律行为说之分。前者主张,行为就是自然的一个行为,亦即人的一个动作或举动就是一个行为。后者主张,犯罪行为与自然行为不同,应当依照法律观念来认定。依照法律观念,数个举动可能只是法律上的一个行为。此学说片面地以行为一个要件为标准,不可能将一罪与数罪区别开来。
(2)法益标准说
又称结果标准说,持此说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不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以侵害法益或者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侵害一个法益或发生一个结果的,是一罪; 侵害数个法益或发生数个结果的,是数罪。
至于法益个数的计算,则因法益种类不同而不同: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为公法益,属概括的法益,为单数; 个人法益为私法益,分为人身专属法益与非专属法益两类,前者指生命、健康、人格等与持有人不可分离的法益,其法益个数以法益持有人为准计算; 后者指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法益,其法益个数以具有财产监督者的个数为准计算。此学说把握住了犯罪的本质是违反社会秩序的法益侵害,不妥之处是无视了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等成立犯罪不可或缺的因素。
(3)犯意标准说
又称意思标准说,持此说者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上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以犯罪意思为标准。行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的,是一罪; 基于数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的,是数罪。例如,以一次杀二人的意思同时杀害二人是一罪,相反地,杀害一人之后决意杀另一人的,是数罪。犯意标准说强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纠正了行为标准说和法益标准说忽视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失误,但又走向了另一
个极端,完全忽视了犯罪的客观方面。
(4)构成要件标准说
持此说者认为,犯罪首先以构成要件符合性为标准才能成立,行为不具各构成要件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只能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中,一次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罪; 数次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数罪。
但此说仍然存在严重缺陷。因为按照西方刑法理沦,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行为构成犯罪,除了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条件外,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否则犯罪就不能成立。所以,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次数不等于犯罪的个数,从而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并不能准确地将一罪与数罪加以区分。据此,构成要件标准说也为不可取。但在如何解决判断罪数标准问题上,此说还是给我们以重要启示。
7. 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答案】(1)刑事责任的含义
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
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因为这些都说明不了刑事责任的特有性质。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④刑事责仟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仟只有犯罪人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 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它表现了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则由其司法机关代表它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
8.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
【答案】(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概念
①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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