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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法综合部分1999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刑法法综合部分1999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10分)

1.单位犯罪

[解答]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三个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依法应受惩罚性、主体必须是单位。

2.犯罪既遂

[解答] 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有三种不同类型: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3.追诉时效的中断

[解答] 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4.有价证券诈骗罪

[解答] 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5.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解答]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评述] 综合试题中的名词解释都是对基本概念的考查,所以要求考生从最基本的做起。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少见的不易引起注意的罪名出现,如“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但也不能因此就否认命题的常见性和基础性。综合课的准备时间短,只掌握常见、重点罪名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为了多拿2到3分而花费大量的精力。

[解答参考资料]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解答]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的界限是: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问。侵占行为人是在持有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轧而盗窃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犯罪故意。: (2)行为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有其特定性;盗窃罪对象则是他人持有的公私财物。”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财物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蠢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窃取财物。

2.自首成立的条件

[解答]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最本质特征。

[评述] 罪与罪之间的界限是刑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这涉及到定罪以及量刑。这也是历次考试必出现的一种题型。考生一定要对这部分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

另外一些罪或情节的成立条件也要注意,一般情况下掌握其概念即可推出其成立条件。

三、案例分析。(5分)

被告人王某,女,23岁,某国有贸易公司出纳员。被告人邵某,男,25岁,工人。王某准备与邵某结婚,缺资金,王某便提出盗取公款,邵某表示同意。王某利用保管现金的便利,在下班时窃走自己保管的保险箱内1万元现金,然后于夜里12时许,二被告乘车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