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国际法专业基础课2008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清华大学2008年国际法专业基础课考研试卷
国际公法
一、论述题
1. 试论述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特征和基础。
2. 试论述国际法上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标准。
二、简答题
1. 简述国际法上国籍的意义?
2. 简述国际法上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
一、名词解释
1. 反致
2. 国际私法的特征
3. 识别的国际私法自体说
4. 强行法的特别连接理论
二、简答题
1. 国际裁判管辖权冲突
2. 我国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的条件
三、案例分析
案情
吴某系上海某大学教师,1988年辞去工作到日本留学。1990年在即将回国前夕,吴某在日本大阪市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疾驶而来的小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消息传到上海,其在上海工作的妻子周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由吴某的大哥陪同,东渡日本,料理后事。吴某之妻委托日本律师与肇事方洽谈赔偿事宜。经过双方的努力,达成赔偿协议,周某获得以下赔偿:
(1)“逸失利益”。即假定吴某健在,以死亡时始至退休时止,可以获得的经济收入。
(2)“精神损害赔偿费”。即对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在精神上的损失所进行的赔偿。
(3)对自行车的损害所进行的赔偿。
此外,吴某在日本曾投保了人身保险,为此日本保险公司支付了500万日元的保险金。周某与吴某的大哥带着巨额赔偿金和保险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回到上海。
对于周某从日本带回的巨额赔偿金和保险金如何分配,吴某的父母及兄弟姊妹与吴某的妻子周某发生争执,无法解决。为避免引起冲突,吴某的父母及兄弟姐妹(以下简称吴方) 以吴某之妻周某及女儿(6岁)为被告,起诉于法院。经过协商,双方对赔偿金和保险金的性质和某些分配原则有一定的共同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字第52号“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之规定,本案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由其继承人继承:“精神损害赔偿”是公民死亡后,肇事方给付死者亲属精神上的安慰,不是给死者的,因此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双方还一致认为:吴某的女儿尚未成年,应当多分财产,在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