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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国际法专业基础课2008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清华大学2008年国际法专业基础课考研试卷 

 

国际公法 

一、论述题 

1.  试论述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特征和基础。 

2.  试论述国际法上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标准。 

 

二、简答题 

1.  简述国际法上国籍的意义? 

2.  简述国际法上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 

一、名词解释 

1.  反致 

2.  国际私法的特征 

3.  识别的国际私法自体说 

4.  强行法的特别连接理论 

 

二、简答题 

1.  国际裁判管辖权冲突 

2.  我国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的条件 

 

三、案例分析 

案情 

吴某系上海某大学教师,1988年辞去工作到日本留学。1990年在即将回国前夕,吴某在日本大阪市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疾驶而来的小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消息传到上海,其在上海工作的妻子周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由吴某的大哥陪同,东渡日本,料理后事。吴某之妻委托日本律师与肇事方洽谈赔偿事宜。经过双方的努力,达成赔偿协议,周某获得以下赔偿: 

(1)“逸失利益”。即假定吴某健在,以死亡时始至退休时止,可以获得的经济收入。 

(2)“精神损害赔偿费”。即对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在精神上的损失所进行的赔偿。 

(3)对自行车的损害所进行的赔偿。 

此外,吴某在日本曾投保了人身保险,为此日本保险公司支付了500万日元的保险金。周某与吴某的大哥带着巨额赔偿金和保险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回到上海。 

对于周某从日本带回的巨额赔偿金和保险金如何分配,吴某的父母及兄弟姊妹与吴某的妻子周某发生争执,无法解决。为避免引起冲突,吴某的父母及兄弟姐妹(以下简称吴方) 以吴某之妻周某及女儿(6岁)为被告,起诉于法院。经过协商,双方对赔偿金和保险金的性质和某些分配原则有一定的共同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字第52号“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之规定,本案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由其继承人继承:“精神损害赔偿”是公民死亡后,肇事方给付死者亲属精神上的安慰,不是给死者的,因此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双方还一致认为:吴某的女儿尚未成年,应当多分财产,在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