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A.29.5万元
B . B.34万元
C . C.39.6万元
D . D.51.6万元
● 参考解析
逐项分析如下:在建工程损失26万元的经济损失应补偿给承包人(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受伤人员支付的医药费、补偿费4.5万元的经济损失不应补偿给承包人(不可抗力造成承发包双方的人员伤亡,分别各自承担);施丁机具损坏损失12万元的经济损失不应补偿给承包人(不可抗力造成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机具闲置、施工人员窝工损失5.6万元的经济损失不应补偿给承包人(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机械设备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清理、修复费用3.5万元的经济损失应补偿给承包人(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补偿金额:26+3.5=29.5万元。故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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