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销售商品7000件,每件售价5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为购货方提供的商业折扣为15%,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该企业在这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元。 297500。 308200。 320000。 320200。
下列各项中,关于收入表述不正确的是()。 企业在商品销售后如能够继续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则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采用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通常应在开出发票账单并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但已收到价款的,应按照已收到的价款确认收入。
企业发生的下列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有()。 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金融资产。 接受外币资本性投资。 外币计价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卖出外汇。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11月20日,双方约定:A公司于12月1日交付B公司商品500件,总成本为400万元;B公司支付A公司价税合计585万元。当月末,A公司得知B公司因意外火灾造成重大财务困难,导致该项约定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很小。为维持良好的企业信誉,A公司仍按原约定发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代垫运杂费1万元,A公司在2016年12月由于该项业务减少的存货为()万元。 0。 400。 500。 585。
甲、乙两单位互换经营性用房,甲换入的房屋价格为490万元(不含增值税),乙换入的房屋价格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乙支付了差价,当地契税税率为3%,则下列各项中,关于契税处理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