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综合考试2003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中国人民大学
2003年综合课试题及解析
一、名词解释(每词3分,共9分)
1.立法程序(人大2003研)
答:立法程序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手续和次序。狭义上的立法程序,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议会)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2.法典编纂(人大2003研)
答:法律编纂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法,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3.法律推理(人大2003研)
答:法律推理可以泛指法律领域中的推理思维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推理,则特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参考资料】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二、简答题(共21分)
1.确定法的效力等级通常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人大2003研)
答: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确定法的效力等级通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相同。除特别授权的场合以外,一般说来,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2)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例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依特殊程序制定的宪法的效力便高于基本法律的效力。
(3)当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时,后来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高于先前制定的规范,即所谓“后法优于前法”。
(4)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性立法的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特殊优于一般”。但必须注意,“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只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对于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仍然适用制定机关等级决定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
(5)当某一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立法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被授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此外,如果一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包括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的效力一般均高于不成文法,仅在特殊情况下(如司法机关享有司法审查权时)才可能有例外。
【参考资料】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简要回答违法的构成要件。(人大2003研)
答:对违法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即犯罪)。狭义的违法,是指一般违法,不包括犯罪。不论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都是由特定的要件构成的。违法构成是引起法律后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事实系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