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0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00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规格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6%的折让。甲公司已经同意了对方折让的请求,并开具了增值税红字发票。2017年4月10日甲公司实际收到了货款。针对该业务甲公司的下列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销售实现时,确认销售收入300000元。 发生销售折让时,冲减主营业务收入18000元。 发生销售折让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12000元。 甲公司实际收到的款项为329940元。
企业当期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应在利润表“财务费用”项目中列示。
在企业不提供资金的情况下,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难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正常情况下可预期债务的,境外经营应当选择与企业记账本位币相同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和考核等工作,并对预算执行结果承担直接责任。
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的征税对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