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2000 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刑法学2000
一、简要回答下列问题。(每题3分,共15分)
(一)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否构成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或者立功”?
[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主犯应当对案件的全部罪行负责,除如实供述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以外,还应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罪行。另外,刑法规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其中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是属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的情况,并不构成立功。
[评述] 自首和立功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的处理和教育方针,也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加快改造、尽快悔改而设立的。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准确适用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本题的考察点即在于,了解我们对自首和立功的准确把握。
[解答参考资料]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二) 在国家规定的艾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定罪?
[解答] 应定为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经营罪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有关的司法解释,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表现,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故本案例中的行为人应定为非法经营罪。
[评述] 本题考察的是对非法经营罪的掌握情况。考虑到非法经营罪里面有关于其他行为方式的概括规定,结合有关的司法解释来加以认定。
[解答参考资料]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规定》。
(三)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何定罪?
[解答] 本案例中的村民小组组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受小组委托管理的财物据为已有,其行为已经是侵占行为。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而不属于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因此村民小组组长不具有职务侵占罪要求的主体资格;而且此处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一般的职务行为还不同,这里实际上是受村民自治组织的委托管理财物,行为人正是利用这种管理上的便利将财物占为己有,故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评述] 本题主要是考察我们对村民组织的性质的认识问题,结合刑法上的主体的身份要求看是否符合特殊主体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村民组织是基层自治性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事业性单位,只是一种村民的自治组织,所以,村长也只是受委托管理村里的财物,实际上是基于委托的关系而产生的,和一般意义上的职权还是有区别的。
[解答参考资料]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何秉松主编《刑法学教科 书》,法制出版社。
(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虚开”,是指哪些行为?
[解答]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于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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