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方民族大学民族法学625法理学与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的效力
【答案】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和保障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有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有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就有资格得到它所指向的人们的服从和遵守。它所授予的权利或权力就必须和应当受到尊重,并在遭受侵害时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或恢复。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无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无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和授予的权利就毫无意义。
2. 法律现象与法律事实
【答案】法的现象是指能够凭经验的、直观的力一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一一法本身。法律现象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般认为,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律现象。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直接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 习惯与习惯法
【答案】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是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习惯是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
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长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守的事实。②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③现行法并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④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4. 法律义务
【答案】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义务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 ②任何法律上的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 ③义务具有明确的界限; ④义务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⑤义务是受动的,不能自动放弃,更不能拒绝履行。
5. 法制
【答案】法制是指一国或地区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这是该国、该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法律规范),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
活中的运行,与保证法律运行的国家机器有关,也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法、法律实践和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这些法制的不同构成因素,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同法制的区别,有时表现在这一因素上,有时表现在那一因素上,有时也可表现在几个因素上。
6. 法律后果
【答案】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根据法律规则对假定条件下的行为模式的态度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可分为两种:①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又称合法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是法律发挥其对人的行为的激励功能手段。②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又称违法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是法律发挥其对人的行为的惩罚功能的手段。
二、简答题
7. 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律行为的结构?
【答案】法律行为的构成是需要一些条件的,这些条件称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动机
行为是受一定动机支配的,法律行为也是如此。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法律行为的动机本身不是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但由于动机不同,行为人对行为的选择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法律则必须根据行为的后果,来考察和评价行为的动机。这种动机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除受需要的激励外,可能还取决于一定的行为情境和行为人的人格特性。从法律的角度看,行为动机的正当合法与否,与行为动机的善恶与否并非一一对应。一般而言,恶劣的行为动机既为道德所不尚,也为法律所禁止。然而,谈到善意的行为动机时,情况则较为复杂,有时候道德上善良的行为动机却在法律上可能受到否定的评价。
②目的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它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有时候,法律行为的目的可能停留在行为人的心理层面,这需要通过从其行为的方式、情节或其他证据来推断其行为的目的。法律行为的目的往往采取表达的方式来体现,其表达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在实际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受动机、认识能力、态度、价值观或情势所迫等方面的影响,
对自己行为的表达有时候充分,有时候不充分,甚至出现错误的表达,产生“目的(或意思)”与“表达”之间的分离,这些情形都将决定对法律行为的定性,是分析法律行为有效或无效,合法或违法的根据。
③认知能力
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行为目的的形成基于人的认知能力、水平,基于人对行为意义、后果的认识与判断。如果一个人根本无能力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意义与后果,其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法律行为。在法律上,正是根据人的认知能力的有无和强弱,而将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其大体上包括三个要素:
①行为
这是指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的举动。行动,是法律行为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它是法律行为主体作用于对象的中介及方式。法律行为之外在行动(行为)也大体上分为两类:
a. 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
b. 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它又包括两种:
第一,书面语言行为,诸如书面声明、书面通知、书面要约和承诺、签署文件等。
第二,言语行为,即通过口语表达而在说者一一语义一一听者之语言交际中完成的言语过程。 ②手段
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中包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 行动的程式、步骤和阶段; 行动的技术和技巧; 行动所借助的工具和器械,等等。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仟之大小的根据。在法律上还必须对各种特定行为方式予以规定,以为法律行为性质和类别的判断提供具体的标准。这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方式主要有:
a. 与特定情景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行为方式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方能使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b. 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只与具有特定法律资格的主体(个人或机关)相关联,其他主体无权采用此种法律行为的力一式和力一法,即使采用,也不能认定为该法律行为构成的要件。
c. 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行为的实施以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或空间作为条件,故此选择时间和空间就成为法律行为方式的特定内容。
d. 与特定对象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有些法律行为所实施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物,其行为方式由该特定对象的性质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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