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09中外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学、外国法制史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由心证原则(限于国民党政权时期所定)
【答案】“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证据制度和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不是由法律预先作规定,而是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据“心证”来自山判断和取舍,带有很强的唯心主义色彩。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官就可以在认定和取舍事实问题上,完全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意识和为地主买办阶级利益服务的“心理”,随意地主观擅断,可以歪曲事实,甚至颠倒黑白,专横武断。
2. 五监
【答案】五监指国予、少府、将作、军器、都水五监,也是国家行政的具体执行机构,分掌教育、手工业生产、工程营建、军器监造以及水利、航运、堤防、桥梁的管理工作。因五监主管的工作往往与尚书六部的重叠,加之六部权力的膨胀,五监实际上成为六部一一中央行政管理机关的附属机构。
3. 翻异别勘
【答案】翻异别勘是宋代时期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鞠的一种重审制度。分为原审机构改派同级他司重审的“移司别推”与上级机构差官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宋哲宗元符三年(公元1098年)规定:“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结案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推”。宋宁宗庆元四年(公元1198年)规定:“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 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
4. 约法三章
【答案】“约法三章”是指西汉初年的一项立法活动。汉高祖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与繁密严苛的秦朝法律比较,简便易懂,故使“兆民大悦”,颇受秦人欢迎。后来,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帝国的统治者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承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
5. 鬼薪、白粟
【答案】鬼薪、白粟为我国秦汉时期一种刑罚方式。对男犯处以鬼薪,对女犯处以白粟。根据《汉旧仪》中的有关记载,“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果”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鬼薪、白粟是较城旦春轻一等的劳役。
6. 三司推事
【答案】在唐朝时,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巫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又称“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
“三司推事”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二、简答题
7. 简述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
【答案】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有: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从秦简《法律答问》来看,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身高不足六尺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真正负完全刑事责任,则是在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上。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一方面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这是作为判定被告人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则明确区分故意与过失。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定罪量刑上加以区别,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4)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
(5)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6)实行连坐。连坐就是一人犯罪,全家、邻里和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按其适用范围区分,秦代的连坐主要有全家连坐、什伍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官吏间连坐四种,秦简律文中尤以什伍连坐的规定最多。
(7)诬告反坐。秦律即对于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8. 《周礼》用刑罚、“二国三典”是什么意思?
【答案】(1)“世轻世重”
自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一直注重运用刑罚手段镇压一切反抗,维护既定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至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2)“三国三典”
刑罚具体的轻重宽严标准是《周礼》记载的:“一曰刑新国,用轻典;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这就是“三国三典”。“典”是指刑法、刊罚。“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就是主张在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是在刚刚征服的新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当国家安定、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用刑则应该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用严刑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
国,用重典”的理论和做法,被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一部分,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重典治乱世”的理论,多次被封建帝王用作实施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
9. 法家所提倡的、秦所实践的“法治”与现代的“法治”有何异同?
【答案】(1)法家所提倡的、秦所实践的“法治”主要包括:
①“一断于法”。中心思想就是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一切特权。同时,“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主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同等级制度原则并不是根本对立的。
②法律必须公开。“布之于百姓”,就是必须向百姓公布所制定的成文法,使民众知晓,让他们“知所避就”以便在实践中按法律的要求行事,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③轻罪重刑。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该种“法治”虽然强调依法办事,但是在我国封建社会,国家统治、判断是非抛不开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实质上是君主领导下的“法治”。
(2)现代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3)法家所提倡的、秦所实践的“法治”与现代的“法治”的异同
两者都是强调法的统治,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社会秩序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①古代法治建立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础上,秦代是维护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就是封建贵族的利益; 而现代法治建立在民主共和制度的基础上,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②古代法治的内涵是运用“势、术、法”三种手段统治人民,是一种驭人之术; 现代法治是通过完善科学的法律制度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是一种民主保障。
③古代的法治只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的一种手段,维护的是其专制统治,统治阶层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本质上是“人治”; 近代法治,赋予法律最高的地位,一tJ]国家生活都在其框架内运行,没有法外公民,是真正的依法治国。
10.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主要思想。
【答案】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局面,到战国时期达到了高峰。而这时新兴地主阶级己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句话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亲疏”,是按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 “贵贱”,是按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