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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1963年《东京公约》现代化

关键词:航空保安,管辖权,不循规旅客,机上安保员,《东京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

  摘要


摘  要

1963年《东京公约》确立了航空器的登记国管辖权原则,为国际社会打击航空犯罪奠定了基础。随着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公约固有的缺憾,如“飞行中”标准不一、“犯罪”和“行为”定义不明确、缺乏强制引渡义务、未制定有效惩治不法行为的规则等日渐显现;此外,近年来频发的不循规旅客事件暴露了公约存在的管辖权漏洞,对公约提出了新的挑战。鉴于此,国际民航组织于2014年通过了《关于修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统一了“飞行中”标准、增加了降落地国管辖权和经营人所在国管辖权,弥补了公约对不循规旅客行为的管辖空白;同时,为更加有效打击危害航空安全的严重犯罪,议定书新增了机上安保员的内容,是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的一大进步。我国是1963年《东京公约》的缔约国,同时也是公约修订的主要参加国,与议定书相比,我国目前的民用航空保安法律体系在管辖权、不循规旅客的规制及机上安保员制度方面与国际社会尚未完全接轨,所以,研究分析《东京公约》现代化的背景及其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际社会航空保安法学理论及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民用航空发展实际,为我国民用航空保安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合理建议,以便有效惩治威胁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维护国际及国内航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