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由心证制度
【答案】自由心证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具体包括:
①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
②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
③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他们的全部总和;
④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
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否则,可能被提起上诉。
2. 刑事诉讼构造
【答案】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模式,是指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裁判是三个基本的诉讼职能,分别由控诉方、辩护方、裁判者独立地行使。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律关系直接决定了进行各种诉讼的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基本格局。
3. 审查起诉
【答案】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其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 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
4.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答案】(1)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具有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才是诉讼证据,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或程度。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依据是证据的相关性,即相关性越强,证明力越强。
(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
证据能力的判断在前,证明力的判断在后。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建立在证据能力已经具备的前提下的。如果某事实材料不具备证据能力,则根本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其进行证明力的判断也就失去了意义。
5. 刑事简易程序
【答案】刑事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6. 指令回避
【答案】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7. 减刑
【答案】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内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减刑既可以减少原判刑期,也可以将原判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
8. 诉讼
【答案】诉讼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现代的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 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②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③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9. 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它不仅变更了执行场所,而且变更了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0.证明力
【答案】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证据是否有证明力,由认定事实的法官基于自己的生活经验、一般知识以及对人类行为与动机的了解,合于理性地评估事实可能存在或不存在。
二、简答题
11.简述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
【答案】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1)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具体理由如下:
①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②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③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法律也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作出了一些限制;
④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
(2)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
①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a. 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b. 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
第28条和第29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c.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 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庭陈述意见; 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d. 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
e. 有权对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f.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被害人享有的特有诉讼权利
a.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b. 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 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