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714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批评、建议权
【答案】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而后者则是针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在我国,公民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的途径多种多样,有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形式。
2. 两党制与多党制
【答案】两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诸多政党中,只有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党,通过选举而轮流上台执政。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许多政党,但没有一个政党占据绝对或稳定的优势,因而它们只能著称各种政党联盟,通过选举,轮流联合执政。
3.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
【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4. 不成文宪法
【答案】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院判例、制定法或若干宪法性文献中,所以,不成文宪法不在于没有文字形式的宪法规范,而在于它没有一部称为宪法的制定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5.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与附则,计56条。在正式宪法制定以前,有与宪法相等的法律效力。其内容主要是:
①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是资产阶级“主权在民”原则的体现;
②规定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③用专章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④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
⑤在附则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中华民国约法》是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后,为了实行个人独裁与专制,而炮制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该约法彻底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从而为袁世凯复辟帝制作出了舆论准备。
二、简答题
6. 村民对村务监督权的内容。
【答案】村民只能参与与其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而重要性较低的决策,则由村民委员会作出。为了保持对于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予村民一系列监督权利。
(1)村民具有审议权和评议权。村民每年在村民会议上,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同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使得村民对于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得到制度化。
(2)如果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则有权启动罢免程序。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有权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要求罢兔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在村民提出罢免案之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山村民投票表决。如果有选举权的村民中,过半数投票支持罢免要求,则罢免案通过。
(3)村民对村民自治体的事务享有相应的监督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第2款则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具体而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都应当及时公开。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第3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4款规定了村民委员会违反村务公开义务之后村民所享有的救济途径,即向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也可以行使罢免权。
7. 简述宪法规范的效力。
【答案】(1)宪法规范的效力的定义
宪法规范作为最高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实效性,约束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的所有领域。宪法规范的效力是指宪法规范对宪法关系的各个领域所产生的普遍的约束力。
(2)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区别
宪法规范的效力与宪法条文的效力并不是同等的概念。宪法规范发挥效力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宪法条文的效力只是宪法规范效力的一种表现形式,除通过宪法条文表现其效力外,宪法规范的效力还可以通过其他普通法律以及非规则的形式得到体现。宪法条文中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并不影响宪法规范本身的效力。实际上,由宪法调整的特点所决定,宪法条文中直接规定制裁性规
范的内容是不多的,其效力主要通过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宪法规范的效力是一种法律效力,在发挥具体效力时,既有对宏观领域的约束,同时也包括对微观领域的调整; 既有对基本原则确立方面的效力,同时也有具体组织规范的效力。
(3)宪法规范的效力与宪法规范的适用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效力与宪法规范的适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宪法规范的适用是其效力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宪法规范有效性的重要条件,如果宪法规范不能适用或者适用机制不健全,宪法规范价值就难以得到体现。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具体的宪法诉讼活动,二是通过确立宪法原则与具体程序,保障宪法实施。第一种是现代各国宪法普遍采用的,其特点是宪法直接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在宪法诉讼活动中,宪法的规定和原则通过比较完善的程序得到实现,从而减少了基本权利缺乏救济的现象。
8. 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答案】(1)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制裁的功能。由于受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有的学者在理解宪法规范功能与具体责任时,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因素,把宪法仅仅看做是“政治法”,忽视了其法的属性。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对法律制裁的性质与形式的多样性缺乏必要的认识,不承认宪法规范特有的制裁措施。从本质上讲,宪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一样,其效力应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具有内在的制裁结构与形式。宪法制裁既包括积极的制裁,又包括消极的制裁,有着不同于其他制裁方式的社会影响力。在现代的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制裁功能的主要形式是司法的实践活动,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只是宪法制裁功能的基本形式。但它并不是惟一的形式。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的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等都属于宪法制裁的范围。
(2)宪法规范的制裁性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规范的制裁性是由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与直接性所决定的。从性质上讲,宪法规范所体现的制裁性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制裁性是完全相同的,都发挥法的拘束力与影响力。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宪法规范的制裁更侧重于宏观领域的制裁,而具体法律规范的制裁则侧重于微观领域的制裁。制裁领域与制裁方式的不同,不应影响宪法规范本身的法律效力。如果不承认宪法规范具有制裁性,实际上等于否认宪法规范的强制性,也就否认了宪法作为法的属性。
9.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案】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①普遍性原则的概念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其含义在于,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②普遍性原则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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