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人格权的特征。
【答案】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其特征包括: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
固有,是指从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子。从本质上说,人格权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资格的一种确认,此种确认不考虑自然人的年龄、性别、智力、贫或富,也不论非自然人的经济实力强弱或者规模大小。换言之,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
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物而成为“人”的根本标志,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权,将不时地遭受人身攻击、恐吓与威胁,生命恐无安全之时,生活恐无安宁之日。非自然人的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也莫不如此,无人格权之保障,就无独立自主经营可言。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 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人格权也因此被划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2. 《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答案】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产品责任,即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制造、销售的产品致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责任主体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责任承担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
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产品责任的形式
产品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和惩罚性赔偿。
3. 试述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
【答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 同一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是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并允许受害人选择行使,但不能同时实现。否则,加害人承担双重责任,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具体说,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包括:
(1)《合同法》第122条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对于责仟竞合的条件应当有所限制。以侵权责仟和违约责仟为例,此种限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为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救济。②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按违约责任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③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责任,防止当事人滥用责任竞合制度。
(3)民事责任竞合制度一方面给予受害人选择请求权的权利,另外一方面也是对其选择权的限制,使其不能过度滥用这一制度,从而造成违约方或侵权方的损失。
4. 简述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答案】(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①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以及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③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④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法》所称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的己经存在的不利后果,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⑤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5. 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答案】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史或消火的权利。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
(1)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以避免置相对人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形成权按照其行使对涉及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
①设立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创设一定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如对无主物的先占权、亲权的重新获得权、出典人对典物的回赎权、先买权、追认权。
②变更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损害赔偿权人多种救济方法的选择权、给付确定权、通知到期权等。
③消灭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终止权、免除权、离婚权、主张婚姻无效权、继承抛弃权等。这种形成权最为典型,也是最常见的形成权类型。
(2)形成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基于法律行为。有些形成权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只能通过法律行为设立,如买回权; 有些形成权则只能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抵销权、撤销权等,当事人不可凭空创设; 有些则不仅要基于法律的规定,还要通过法律行为才能设立,如终止权、解除权、撤回权、先买权等。通过法律行为而设定形成权要么是一项处分行为,要么是类似于负担行为,如债权性的先买权。形成权的行使是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进行的,这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是私法上的处分行为,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有些形成权的行使除了权利人做出行为外还要借助于国家行为,如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权和撤销权、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以及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婚姻撤销权。
(3)形成权可因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合同法》55条第2项)。大多数形成权基于私法自治都可以放弃,即使在亲属法领域的形成权,如离婚权也不例外。对形成权的放弃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 可以是要式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可以是生前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死后法律行为; 可以是有待对方特定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任意表达的意思表示。但有些形成权是不可放弃的,特别是侵入型的干涉权。形成权不是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形成权持续时间太长会产生不良后果,并且会使效力减弱。因此,形成权在一定的时期内不行使,将导致其消灭。此一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这种除斥期间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75条),也可以是由对方当事人单方确定的,或者双方合意一起确定的(《合同法》第95条)。
6. 简述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答案】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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