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甲、丙、丁公司
B . 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甲公司,丙、丁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
C . 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丁公司;如果甲公司认同丁公司异议,甲公司为共同被告;丙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
D . 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丁公司;如果甲公司认同丁公司异议,甲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
● 参考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所以申请执行人乙银行是原告,应当以案外人丁为被告,如果甲公司认同丁公司异议,甲公司为共同被告;丙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选项C说法正确,ABD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