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802民法与刑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刑事立案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特点是:

①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②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2. 检察机关

【答案】检察机关是指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一般就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通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权,或者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兼而有之的一种国家权力。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指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

3. 对抗制诉讼

【答案】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 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 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者的角色。

4. 无罪推定

【答案】无罪推定是指凡受到刑事指控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要求法院在依法最终作出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法官进行审理时不得带有罪的偏见,应先把被告人作为无罪的人看待,以保证被迫诉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两权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无罪推定原则所作的解释是:

(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2)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3)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结论;

(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

(5)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

5. 司法独立原则

【答案】司法独立在西方,是指调整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的一项司法审判原则。其核心是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客观对待证据、事实,而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预和控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司法独立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检察独立。

②我国的司法独立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出来的独立。

③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只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非不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简答题

6. 简述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从横向的角度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必须确定地区管辖,明确刑事案件由同一级别的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同时对特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所谓更为适宜,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 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等。”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依据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第一审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如果在地区管辖中发生管辖争议,而人民法院之间又不能协商达成协议的,则应当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解决管辖争议,及时确定犯罪案件的管

辖。

7. 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答案】《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

①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的整体独立,而不是由“审判员”个人独立行使。对一般案件,合议庭有权独立地作出裁判。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③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审级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判,不能直接干预,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如何审判,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2)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独立。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例如,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是以系统独立的方式,检察一体化地独立行使职权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一般是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的方式,但也不排除在发现人民法院办案错误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代表可以对人民法院提出质询案。这些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同时,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通过个案监督的方式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必须改革与完善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制定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向司法机关推荐优秀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和建议,这样才有利于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但决不允许社会和群众干预法院、检察院的活动。在严格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是监督还是十预,坚决抵制各方面的压力,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民主。对于以权代法、以言压法,人民法院不仅要坚决抵制,而且要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如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8.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试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

【答案】本条是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

(1)从刑事诉讼理论角度进行评价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于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