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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2009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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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

2009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请在答题纸上做答,试卷上做答无效,试后本卷必须与答题纸一同交回) 科目名称: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适用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 共 页

一、 概念辨析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 一般法与特别法

2. 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

3.刑事拘传与刑事拘留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5.一轮多选联盟制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二、 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 人治与法治有什么不同?

3. 不起诉决定有哪些种类?

4. 为什么人民法院开庭前对公诉案件不能进行全面审查?

三、 事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为了保证交通顺畅以及空气质量,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汽车牌照尾号的不同,按单双号对车辆实行限行。对这一措施,部分市民认为是北京市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采取的正确措施;也有部分市民认为,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不当限制。请根据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就这个事例进行分析并阐释自己的见解。

2.

材料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自1979年重新修订后,先后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作过三次修改。2004年修改是该项法律的第四次修改。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四点。一,直接选举增加预选程序: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二,加大贿选处罚力度;三,让候选人与选民“亲密接触”:第三十三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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