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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商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答案】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2. 破产费用

【答案】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拨付的费用。包括三部分: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 代位继承

【答案】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特征为: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4. 债权人会议

【答案】债仅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包括两层含义:

(1)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2)其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即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和表述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利的机关。其虽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非法人团体,也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但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

因此,从本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债权人依法具有的职权,是债权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法律依据。

5. 地役权

【答案】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包括: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②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6.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那里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二是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

7. 居间商与行纪商

【答案】居间商与行纪商均属于商中间人,二者的具体活动内容不同。

(1)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居间商通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获得委托人支付的报酬。

(2)行纪商是一个独立的商主体,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其特点有:

①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其行为;

②行纪商不仅仅是契约中的当事人,而且与交易活动的结果密切相关;

③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之间所立契约以及因这种契约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直接转让给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担最后的交易结果;

④行纪商必须从事职业性的行纪经营,必须以行纪交易之缔结作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因此,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

8. 保险

【答案】广义的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子保险金的活动。商法中的保险即为商业保险,其性质为商行为的一种。保险的特征包括:①保险的自愿性; ②保险的有偿性; ③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④保险的损益性; ⑤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⑥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二、简答题

9. 公司的行为能力及其实现形式。

【答案】(1)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由于对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对待公司的行为能力问题上,也存在着分歧。

①采取法人拟制说的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乃法律所拟制,并无实际具体化形体存在,因此,法人无行为能力,公司当然不具有行为能力;

②采取法人实在说的则认为法人并非法律拟制的结果,法人有其实体存在,因而主张公司有行为能力;

③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作为法人的公司也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公司的实现形式

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其本身不能实施民事行为。

①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它的机关来实现其行为能力的。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组成部分,公司机关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因为它体现着公司的团体意志,代表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然应该由公司享有和承担,所以,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的机关来实现的。

②公司有时也通过其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根据公司的委托,以公司的名义与第月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实现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不同十公司的机关,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公司是同一主体,它是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而公司的代理人则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代理人的意志和法人的团体意志是各自独立存在的。代理人的行为须有公司的授权委托才能对公司产生效力,而公司的机关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自然对公司发生效力。

10.简述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

【答案】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依商主体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如下:

(1)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

①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始期

a. 表白行为说。该说认为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应以营业意思的特别表白行为为其必要条件。

b. 营业意思主观实现说。该说认为开业准备是营业意思主观的实现,并视开业准备行为(如店铺的借入、经理与员工的招聘和资金的筹措)为附属商行为,此行为的开始即为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始期。

c. 营业意思客观认识可能说。该说认为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应以营业意思的客观认识可能性为其必要。

d. 依准备行为自体性质,营业意思客观认识可能说。该说认为从开业准备行为自体的性质产生对营业意思存在的客观认识。在这种场合下,可视行为者取得商事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