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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延边大学法学院803法学专业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偷税罪

【答案】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己扣、己收税款,偷逃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子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2. 侵占罪

【答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为他人的财物,不包括他人财产上的利益。至于财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物还是无形物,均在所不问。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3. 正当防卫

【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下当、合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该有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应从轻、减轻处罚。

4. 违法性认识

【答案】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违法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台定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

5. 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6. 假冒注册商标罪

【答案】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④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是动机可能是多样的,如非法牟取暴利、推销滞销产品,等等,动机怎样,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简答题

7. 简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

【答案】(1)防卫挑拨的概念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为了侵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向自己或第三人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防卫挑拨的处理原则

在防卫挑拨的情况下,由于对方所谓的不法侵害,是由挑拨者故意诱发的,挑拨者主观上不仅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反而是出于侵害意图,因此其所谓的防卫实质上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对防卫挑拨要予以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仅仅是挑逗对方,但并没有借口正当防卫而对其进行侵害的意图,则不能以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行为人所挑起为由,剥夺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当对方向行为人进行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对其反击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8. 简述洗钱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答案】(1)洗钱罪的概念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本罪的主要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了掩饰、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这就是通常所谓的洗钱。洗钱的目的在于通过金融体系或者直接投资等非金融体系的运作,截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与先前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以逃避法律追查,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合法化”的过程。刑法将掩饰、隐瞒的行为力一式规定为以下五种:

a. 提供资金账户。即行为人将自己拥有的合法账户提供给实行上述七类犯罪的犯罪分子,或者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让其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存入金融机构。

b.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即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协助上述七类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等方式转换为现金或者本票、汇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或者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等有价证券。

c.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即以将上述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或者委托付款等结算方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使其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d.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主要是指享有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个人或者企业,通过自己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开设的账号,将上述七类犯罪的所得的资金汇往境外。

e. 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实践中常见的有:

第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第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第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等等。

该种情况是考虑到洗钱的行为方式多样性而在刑法上所作的一个堵漏性规定,以免遗漏其他方式的洗钱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④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并使之合法化的目的。

9. 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询私枉法罪的区别。

【答案】(1)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询私枉法罪的概念

①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②询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拘私枉法、询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