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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保护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

【答案】(1)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这条规定表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实行管辖,但这种管辖权是有一定限制的:

①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会有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又是在国外,如果该犯罪人没有引渡过来,或者没有在我国领域内被抓获,我们就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但是,假如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那些犯罪的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进行侵害。因此,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3)刑法典第十条对于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也是适用的。

2. 简述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概念与处罚原则。

【答案】(1)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①双罚制

双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双罚制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制度。刑法对单位犯罪多数采用的是双罚制,但是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问题上又作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a. 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处罚;

b. 对有关的责任人员单独规定不同于个人犯该罪时的独立的法定刑。

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犯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第三百八十七

条规定,单位犯受贿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②单罚制

单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我国刑法规定的单罚制仅指代罚制。

在单罚制中,有的条文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的只规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第四百零二条); 有的笼统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第一百月十七条)。这月者中,第一种情况和第廿种情况是同一的,第二种规定中仅指有关的主管人员,而不包括“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 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何区别? (

【答案】(1)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公职。不履行公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未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不正确履行公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不履行公职表现为不作为; 不正确履行则一般表现为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交织。

③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相同,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④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烙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都有失职行为,故很容易与玩忽职守罪混淆。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①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

②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罪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等过程中。

③侵犯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4. 简述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及与通奸的区别。

【答案】(1)强奸罪的客观方面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①在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了妇女不愿与行为人性交的真实意思。

②刑法规定的手段有: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在侵害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出于对幼女的特别保护,法律对手段并无特别限制,即行为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无论幼女同意与否,均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a. 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捆绑、按倒、强拉硬拽等,对其人身实行强制的手段,意图在于使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至于现实是否得到该种效果,在所不问。

b. 胁迫,是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意图使其不敢反抗,至于现实是否得到该种效果,在所不问。

c. 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以外,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用药麻醉,用酒灌醉。

(2)强奸罪与通奸的区别

①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相对一方,基于情感、生理需要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通奸虽然可妨害一方或者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因为通奸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行为人也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构成本罪。

②对有的妇女与人通奸,因某种变故,如为了保全家庭关系,维护名声,或者由于利益要求未得到满足而提出控告,把通奸说成强奸,在查清属于通奸事实的情况下,不能定强奸罪。

③如果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女方不愿继续保持性关系,男方仍纠缠强行实施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即所谓的“先通奸后强奸”。

④对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并继续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再定强奸罪。即所谓的“先强奸后和奸”。但是,如果后来的多次性行为是妇女受到行为人的威胁、恫吓所致,则应对行为人以强奸罪论处。

⑤对男方霸占女方,迫使其忍辱从奸的,也应以强奸罪论处。

二、论述题

5. 试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制度。

【答案】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目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没有规定行刑时效。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就是追诉时效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