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8民商法学之民法总论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相对权
【答案】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 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2. 留置权
【答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的。另外,留置权也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
3. 情事变更原则
【答案】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②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引起; ④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_见的; ⑤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4. 隐藏行为
【答案】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例如,甲欲以1万元财产赠与乙,但恐其家人反对,就伪书1万元的买卖合同,其1万元的买卖是虚假的,但其隐藏的赠与是真实的。
5. 共同侵权行为
【答案】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②行为的关联性:③共同的过错:④结果的单一性。
6. 诉讼时效之客体
【答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 继承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人身权请求权; 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7. 附随义务
【答案】附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大多并非给付义务,因此通常不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合同当事人通常无法请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而只能在对方违反附随义务时,主张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例外的情况下,附随义务,尤其是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等可以作为给付义务,成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与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都是约定义务不同,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8. 不当得利
【答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它属于事件。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方受利益; ②他方受损失; ③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合法根据。
二、简答题
9. 简述意思表示的解释。
【答案】(1)意思表示的解释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己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意思表示的内容有时明显不完整,当事人间可能发生异议,需以解释方式确定其内容。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是事实认定的问题,而且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在阐明不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在补充不完整的意思表示,有时可订正有误解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的解释的原则
①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民事行为本身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因此对意思表示解释时,应贯彻探求真意而不拘泥于词语原则。
②表示主义。表示主义认为,内心的效果意思虽然是意思表示的起源,但当事人表现于客观效果的意思却是意思表示的核心或者根本。因此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贯彻客观主义原则,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对于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以相对人足
以合理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
③折中主义。折中主义认为,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效力的重点既不绝对地放在意思上,亦不绝对地放在表示上,而根据具体情况或者以意思主义为原则,表示主义为例外; 或者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折中主义的宗旨是全面考虑各种利益的衡平关系,既顾及相对人利益与交易安全,又顾及表意方利益。
10.简述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抗辩事由。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小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其构成要件及抗辩事由具体阐述如下:
(1)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具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②名誉权人受损害的事实;
③侵害行为与名誉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侵权人有过错。
(2)侵害名誉权的具体行为
①侮辱,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②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③新闻报道、批评文章内容失实。
(3)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①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真实,是指行为人的言词的主要内容基本符合客观事实。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有利于保证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公正性和客观性,故此种行为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②受害人同意。名誉权属于民事权利,权利人有权加以处分。受害人同意行为人散布有损名誉的事实,视为对自己名誉的放弃。此种同意应当事先作出,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③正当行使权利。名誉权的保护不应以牺牲他人的正当权利为代价,故正当行使权利也是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山。正当行使权利包括有关机构正当行使管理权、舆论监督权; 自然人行使申诉、检举、控告权等。在实践中,正当行使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 公民依据宪法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即使该公民反映的情况不完全真实,或者仅仅只是一种怀疑,也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如果出于诬告陷害的目的四处诽谤他人,或者不通过合法的形式反映情况而是擅自向外传播,则构成侵害名誉权。诬告他人的行为,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b.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其在会议上的陈述会损害某人的名誉,也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而为正当行使权利。
c. 有关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d. 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例如父母教训未成年子女,教师向学生家长介绍学生的品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