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701法学综合一之刑法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追诉时效
【答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2. 防卫过当
【答案】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行为犯
【答案】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4. 特殊预防
【答案】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 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5.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答案】(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①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
②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的裁量方式有两种:
①由审判人员直接裁量,这是在犯罪人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的。 ②审判人员不能直接裁量,而是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在犯罪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减轻的情况下适用的。
6.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答案】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去实施犯罪,而是利用无犯罪故意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下具实施犯罪,以实现其追求的犯罪目的。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①主观方面不同。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是教唆者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 而间接正犯只有单独犯罪的故,巳。
②客观方面不同。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间接正犯则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或者无犯罪故意,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
③犯罪形态不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而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
④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教唆犯罪中,教唆者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教唆者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间接正犯则只能是由利用他人犯罪者承担责任,被利用者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无犯罪故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7. 刑罚
【答案】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这种强制性和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在我国刑法中,刑罚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8. 单行刑法
【答案】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9. 强迫劳动罪
【答案】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10.强迫交易罪
【答案】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强买强卖,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低价买进或者高价卖出的行为,强迫服务。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在不与服务提供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求他人低价提供服务或者在不与他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求他人接受高价服务。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简答题
11.简述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答案】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 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各,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以直接夺取财物为目的,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 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 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罪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 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主体力一面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