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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612法学综合二之宪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概念题

1.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答案】(1)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规范往往公布在各种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中。这是由英国学者蒲莱士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在于:

①两者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不论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都是由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构成的。

②即使在成文宪法国家,除了宪法典之外,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也构成宪法制度的重要基础,通常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或者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弥补宪法典的缺失。

③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也会发生变化和发展。

2. 多党合作

【答案】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中,代表下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它根源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具体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 而各民主党派则是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但这种合作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3. 宪法的无形修改

【答案】宪法的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不包含在宪法修改的含义之中。但是,它可以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在事实上发生一定的变化,达到与修改宪法基本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

4. 事先审查

【答案】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生效之前就对其合宪性予以审查的一类宪法审查方法。从立法的准备阶段到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司法机关都应到场参加,提出建议和意见,纠正违法的立法行为。立法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在司法机关监督审查的视线内。事先审查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不正当立法的出台,避免造成社会关系的混乱,同时又维护了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5. 宪法形式

【答案】宪法形式是指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惯例等宪法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宪法的形式是宪法的外在表现,是宪法内容的载体,宪法的形式直接决定一国宪法的体系。宪法形式在各国的差异较大。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宪法模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形式方面差异很大,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专门的宪法典。

6. 人大的任期

【答案】人大的任期是指担仃国家权力机关的期限。全国人大的仃期由宪法规定。第一、二、二届仃期为4年,从第四届全国人大开始任期改为5年。为保证全国人大工作的衔接,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7. 不成文宪法

【答案】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院判例、制定法或若干宪法性文献中,所以,不成文宪法不在于没有文字形式的宪法规范,而在于它没有一部称为宪法的制定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8. 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与目的主义。

【答案】(1)原旨主义又称原旨解释方法,是指根据在宪法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所采纳的宪法文本欲实现的目的(制宪者的意图)为基础,对宪法含义进行的解释;

(2)目的主义又称目的解释,是指对宪法上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意图,参照全部法条的基本原则,相关领域中的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

二、简答题

9. 如何看待因特网时代言论自由保障的特点与意义?

【答案】(1)因特网时代的信息共享导致享有信息的不平等。

在因特网时代,基本权利体系中首先要实现信息享有者地位的平等问题,扩大平等权的适用范围。信息的共享是因特网时代公民平等地位的重要体现,如果公民在信息的享有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就会影响其他权利的实现效果。在传统的宪法体制下,人们主要通过舆论机关的报道获取必要的信息,个人之间信息享有的机会大体上是平等的。但进入因特网时代后,人们不再仅仅通过舆论机关获取信息,而是通过因特网自由地获取信息,出现了享有信息的不平等现象。

(2)了解权与因特网技术的矛盾

在全球范围内,了解权价值与因特网技术之间的矛盾是比较突出的。了解权本身是信息技术发展

的产物,对于协调国家、社会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传统宪法体制下了解权通常被解释为言论自山的一项内容,是一种通过舆论媒体发表言论的形式。在因特网时代,由于公共机关必须公开必要的信息,社会成员没有必要仅仅通过请求权等形式行使其了解权,其信息获取量大大增加,不断要求更多信息的公开。即使运用请求权的时候,也可通过因特网实现其权利的要求,这就改变了传统的言论自由的实现方式。如在裁判请求权方面将会出现新的权利实现方式。

(3)因特网时代保障自由的特点与意义

①从某种意义上讲,因特网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在表现自由领域都有相应的表现。人类在因特网时代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地表达思想与意志的多样化的手段,通过各种形式推动宪政体制的民主化进程。但从另一方面讲,作为表现自由核心的言论自由通过因特网获得新的表现形式,己超越传统言论法制的范围。由此产生言论的社会责仟问题,即通过何种形式实现言论的价值与社会的责仟。因为在因特网时代,个人表现自由的滥用现象十分严重,传统的限制表现自由的理论遇到新的难题。特别是在保障个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方面传统的理论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②因特网技术扩大了人们享有的表现自由的范围,但没有及时地为他人权利的保护建立必要的体系。如因特网新闻目前主要存在于言论法制之外,通过现行的基本权利理论不能有效地解决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相互关系问题。对因特网上的报道,法律上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反论权制度,需要确立保护反论权的新的制度。在对表现自由限制的标准与方式卜,因特网技术带来了许多新课题。传统的表现自由限制理论是为调整现实关系中的权利问题而建立的,无法适用于因特网空间中出现的表现自由问题,其限制难以找到合理的依据与可行的方法。在因特网上滥用表现自由的问题己经影响言论自由的发展,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研究。

10.试析宪法制定权、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1)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从制宪权的性质看,制宪权是不能随意行使的,它是十分稳定的权力形态,否则对整个宪政秩序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但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宪法与社会生活的相互协调性,宪法制定权价值又通过宪法修改权得到存在和发展,使宪法保持一定程度的弹性,需要适度地对宪法内容作必要调整。

(3)从权力的位阶关系看,宪法修改权是属于宪法核心内容,是依宪法行使的权力,某种意义上高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具体权力形态,其功能存在严格的界限。因此,即使由一个机关同时行使制宪权与修宪权,但行使权力的性质与程序是小尽相同的,不应混淆两者的界限。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不可能是始原的制宪权。

(4)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所依据的权力属性与行为的性质则不尽相同。立法权活动要从属于制宪权宗旨,不能脱离制宪目的与原则。宪法解释是一种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具体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