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 . 《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 . 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
D . 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E . 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 参考解析
关于A项。刑法理论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字面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其分为当然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目的解释等等。《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即字面解释,可将妻子解释为这里的“妇女”,因此,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当然,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婚内强奸的一般不成立强奸罪,故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不属于“强奸妇女”。但是,这已经不再属于文理解释了,而是属于目的解释,即从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的角度,来对“妇女”一词所作的解释。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不法使用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方法,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抢劫罪的“胁迫”,是指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即所谓的“马上暴力”。强奸罪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强奸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该罪胁迫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可以直接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可见,抢劫罪的暴力与强奸罪的暴力的含义基本相同,但抢劫罪的胁迫的外延,要窄于强奸罪的胁迫的外延。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关于C项。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当然解释的本质是根据刑法精神,对刑法适用所作的“举轻以明重”或“举重以明轻”的逻辑解释。一方面,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由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成立抢劫罪。另一方面,既然为了自己收养而偷盗他人婴儿的行为,成立拐骗儿童罪。那么,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当认定为拐骗儿童罪。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关于D项。中止犯的成立要求具有有效性,即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里的有效性,必须是客观真正的有效性,即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换言之,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依然发生了行为人原本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