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理论804法学基础理论二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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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理论804法学基础理论二之《刑法学》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一).... 2
2016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理论804法学基础理论二之《刑法学》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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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理论804法学基础理论二之《刑法学》内部密押卷及答案(四).. 31
2016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理论804法学基础理论二之《刑法学》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五).. 42
一、名词解释
1. 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2. 刑法
【答案】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子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3.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答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除了满足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答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为他人的财物,不包括他人财产上的利益。至于财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物还是无形物,均在所不问。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6. 诬告陷害罪
【答案】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日的。
7. 追诉时效的中断
【答案】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8. 偷税罪
【答案】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己扣、己收税款,偷逃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子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9. 伪证罪
【答案】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答案】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这种强制性和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在我国刑法中,刑罚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二、简答题
11.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答案】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其中与其犯罪性质相一致的结果为基本结果,不一致的更重结果为加重结果。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等,都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四个方面:
(1)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成立一罪的基础;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就不是结果加重犯。如行为人一次或多次实施伤害行为,一次或多次实施虐待行为等。
(2)一行为造成了两种犯罪结果: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
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是一种行为两种结果。
①其中的一种结果(基本结果)是行为在通常的情况下应有的结果,即正常的结果;
②而另一种结果(加重结果)是行为通常不会产生的结果,而且是与基本犯罪的行为性质不相一致的结果。有这两种结果才能成立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一行为造成的多个结果,都是该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应有之结果,就不是结果加重犯。
(3)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加重其罪。
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出现了与该犯罪的性质不相一致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按照另一重罪论处,这就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4)行为人对两种犯罪结果出于不同的罪过。
行为人对两种结果处于不同的罪过心理,从刑法条文可以看出,少数加重结果限于过失,多数既存在故意也存在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心理与基本结果的心理相同,不应认为是结果加重犯,而是同一种犯罪的不同情节,属于情节加重犯,如抢劫故意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12.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1)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的特征
①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力一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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