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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民族大学法理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人权

【答案】人权,是指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它包含着“人的权利‟夕、“人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2. 法的时间效力

【答案】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①法的生效。公布是法的重要特征,也是生效的前提。在多数情况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法的终止,是指法的效力绝对消灭。这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示终止; 二是默示终止,即事实上发生法律冲突时,按照本国确定的原则使该法实际上终止。③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3. 法律方法

【答案】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法律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专业性、法律性和实践性。

4. 准用性规则

【答案】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即法律规范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明确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当法定的情况出现时,准许参照、援用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如诉讼法中规定:诉讼程序有的可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即为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实际上不是确定性规则,是规定行为规则的某一部分须参照、援用其他法律规范才能实施的法律规范。

5. 演绎推理

【答案】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这是最简单的推理形式。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司法活动中的形式推理一般被认为主要是演绎推理,即著名的三段论推理。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 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决或裁定。

6. 法律发展

【答案】法律发展,是指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发展更关注法律制度在当下所发生的以及面向未来所可能发生的动态的进步过程。

7. 要式行为

【答案】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①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②要式行为的效力: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8. 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

【答案】(1)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

(2)法律价值指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律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②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 ③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3)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但不同部门法其价值取向的侧重点不同,规定的法律原则也有所区别。

二、简答题

9. 法的效力和范围。

【答案】法的效力范围,又叫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意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因此,它是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具体讲,法的效力范围有三种,亦称“三个效力范围”。

(1)法的时间效力

①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②法的开始生效:

a. 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b. 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

c. 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

d. 有的国家规定以法律文本送达的时间生效。

e. 法律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

③法的终止生效:

a. 明示终止;

b. 默示终止,指事实上发生法律冲突时,按照本国确定的原则使该法实际上终止。

④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关于溯及力,在当代刑法中采用以下做法:

a. 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b. 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

c. 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和旧法,适用那个对被处罚人处理较轻的法律。

d.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阳法。 e.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则从新法。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域内与域外两个方面。①域内效力

a.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全国有效。国家军委制定的法规对全国的军队有效。

b. 在局部地域有效。凡由我国地方国家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制定的法在其管辖范围有效,民族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c. 由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和澳门分别有效。涉及全国的,在全国有效。

②域外效力

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各国法律因历史传统和各种因素的作用,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往往遵循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

①属人主义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

②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

③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只要有碍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又称为“综合主义原则”。

10.法律责任的后果。

【答案】法律责仟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