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张某认为自己在2000年约定财产时考虑不周,应确认财产协议无效
B . 张某在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齐某应当予以补偿
C . 张某夫妇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4年,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D . 齐某对家庭付出少,应给予张某适当经济帮助
E . 齐某对孩子照顾少,离婚后无权要求抚养女儿
● 参考解析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双方。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对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望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继续承担抚养的责任,不具体抚养的一方要按时足额的给付抚养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