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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师范大学F040民法、商法之民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代理与居间

【答案】(1)代理与居间的概念

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使其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居间,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词一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2)代理与居间的区别

①两者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代理属于民法总则中的制度; 而居间则属于合同分则中的一种合同形式。

②代理关系当事人一般由三方构成,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代理行为的相对人; 而居间当事人则由合同双方构成,即居间人和委托人。

③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参与处理与第三人之间的事务,并将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而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④代理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而居间合同则是有偿合同。

2.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答案】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己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延缓条件的作用,推迟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答: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通常都可以附期限,但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也有不许附期限的,其范围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范围大致相同。

根据不同标准,所附的期限对民事行为可以分为附延缓期限的民事行为和附解除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确定期限的民事行为和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效力:

(1)期限到来时的效力,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

(2)期限到来前的效力,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通说认为,其效力与附条件民事行为条件未成就时效力相同,即相对人享有期待权。

3. 身份权

【答案】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讲,是民事主体因一定的资格、地位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结果而发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所必须的人身权。

4. 民事责仟的竞合

【答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5. 民事法律事实

【答案】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6. 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包括:

(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

(2)雇工经营;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7. 简单之债

【答案】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为单纯之债或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选择的余地。

8. 遗产债务

【答案】遗产债务又称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_

义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为遗产债务。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偿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负担的债务额。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一般应于遗产分割前进行,即继承人应于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才分割遗产。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二、简答题

9. 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答案】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债权具有请求权特性,物权具有支配权的特征

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具有请求权特点,而非支配权; 物权则为支配权,而非请求权。债权的请求权特点表现为:债权人必须借助于他人(债务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享受其利益。而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正相反,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2)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在权利性质上,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而非绝对权; 物权则为绝对权、对世权。债权为相对权的特点表现为:主体相对,内容相对,责任相对。债权的权利效力所能及的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获得实现,债权人也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请求给付,故债权也称“对人权”。物权之效力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故物权也称“对世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在权利效力上,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不具有排他险效力; 物权则具有排他险。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或内容不同的数个债权,每个债权地位平等,不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而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

(4)债权不具优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

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权效力; 物权则有优先权效力。一个物上存在多个债权时,不问其成立先后,均可同等受偿。而一个物上存在债权与物权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

(5)债权不具追及力,物权有追及力

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则具有追及力,即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追及力对区分物权与债权有特定意义,追及力是物权的独立效力,而债权不具有追及力。如果将追及力放在请求权效力中,不易区分物权与债权。因为请求权作为救济权,物权与债权都具有,故请求权不能成为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标志,而追及力是两者的本质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