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
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称为();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称为()。
针对重复性的技术事项而制定的标准称为();管理机构为行使其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管理功能的标准称为();为协调整个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针对具体岗位的工作制定的标准称为()。
标准化的实质是()
()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或公认机构批准,并以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一直到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