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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汉大学629综合知识《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概念分析

1.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答案】(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概念

①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仟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2. 犯罪集团

【答案】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

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 对象不同; 主体范围不同; 客体不同。

4. 刑事责任与刑罚

【答案】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

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二、简答题

5. 简述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答; (1)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我国刑罚裁量制度之一,它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自首的成立条件

自首包含两种情况:

①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为:a. 前提条件,犯罪人自动投案。b. 根本条件,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②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为:a. 主体只能是己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b. 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3)自首的刑罚裁量

①就处罚自首犯的总的原则而言,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处罚自首犯的出发点。 ②对于自首犯中犯罪较轻的,从宽的幅度是可以免除处罚;

③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答案】

6. 简述共同犯罪的主体。

【答案】《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共同犯罪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一个人单独犯罪,不发生共同犯罪问题。

(2)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一个精神健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由于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或者帮助一个幼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教唆者或帮助者作为实行犯罪处理,被教唆者或被帮助者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在西方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也就是间接实行犯。我国刑法理论上没有间接正犯的概念,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却存在着这种犯罪现象。

(3)单位犯罪问题。

由于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因而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故意走私,即构成单位走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

同犯罪,如某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即构成单位与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7.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

【答案】(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正当化事由之一。

(2)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①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小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小法行为,而且这种小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

②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己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③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力一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④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⑤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认识到其防卫强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损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论述题

8. 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刑事责仟。

【答案】(1)主犯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主犯的法定概念。

(2)主犯的种类

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的主犯包括以下两种人: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有在犯罪集团这种特殊的共同犯罪中才存在,没有犯罪集团,也就没有这种主犯。是否构成犯罪集团,应根据前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来认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这种主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