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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诉讼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裁定与决定

【答案】(1)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2)裁定与决定的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但也用于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如减刑、假释的裁定; 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中使用决定,只能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而不能用于解决实体问题。

②效力不同。一般情祝下,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不能卜诉或抗诉。某些决定,如不起诉的决定、回避的决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法律允许当事人或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但判决、裁定则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上诉、抗诉。

③主体不同。

裁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采用; 而决定不仅法院可以采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可以采用,如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等。

2.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答案】《两权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包含两层含义:

①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自证其罪;

②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陈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和文明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仟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外《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

3. 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补充侦查

【答案】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

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它是在原有侦查工作没有完成侦查任务的情况下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所进行的侦查活动。

5. 直接证据

【答案】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实施者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肯定性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上述两个要素中的任意一个,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

6. 全面审查原则

【答案】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

7. 准共有

【答案】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大都设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我国物权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共有规则来处理。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形成准共有时,究竟应当适用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数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有一财产权时,应准用共同共有的有关规定,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有关规定。

8. 侦查机关

【答案】侦查机关是享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国家机关。一个国家的侦查机关的构成由其法律加以确定。在我国,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与上述侦查机关享有相同的职权,也属于侦查机关范畴。

9. 期间

【答案】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刑事诉讼期间原则上由法律明文规定,个别情况下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前者是法定期问,后者为指定期问。法定期间可以分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问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两大类。

10.立案管辖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二、简答题

11.简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答案】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都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

①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有助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实体公正对于裁判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基础。

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在二者发生矛盾时,在一定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终局性等,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应当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规则,又如由于错误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杀,冤枉无辜,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就必须纠错平反,并给予国家赔偿,而不受终局程序和任何诉讼时限的限制。

③总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当然,实体和程序的并重不是静态机械的并重,而是动态辩证的并重,即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两者的价值取向有所侧重和调整。

(2)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刑事诉讼的效率是指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即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加速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从广义上讲,诉讼效率还包括在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因为图快求多,草率办案而损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甚至发生错案现象。如果发生错案,事后加以纠正和赔偿,反而损害了效率。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的价值作出适当的牺牲,例如简易程序等。但是这种牺牲不能过分,否则,就违反司法的基本要求了。

12.简述取保候审的概念与适用对象。

【答案】(1)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