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704法理学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特别诉讼时效
【答案】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较强,必须在更短的期间内确定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2. 人格利益
【答案】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 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3. 公平责任原则
【答案】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其特点在于:①归责上仍然考虑过错,只是当事人均无过错,故有公平责任适用的余地。②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③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在责任的具体分担上主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④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减轻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
4. 财产流转关系
【答案】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小同形式。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转让关系,如财产的赠与与继承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5. 物权法定原则
【答案】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6. 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答案】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的内容包括:①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②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卜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辨析题
7. 辨析: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均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答案】上述观点是不准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该观点混淆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界限。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点主要体现在自然人身上。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是存在着差异的。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一般就是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而这里的民事权利只是一种资格,而非主体可以实际上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一个主体要想实际上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和法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存在差距,就自然人而言,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并不必然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的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完成一定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上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8. 辨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里的“一年”为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依《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的特点主要有:
① 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请求权。
②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只是丧失了司法保护请求权,权利人仍然享有原权利。
题目中提到的“一年”的期间针对的是撤销权,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因而不符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另外,1年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就会丧失,因而也不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特征。因而,题目中提到的“一年”是一个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因而该说法是错误的。
三、简答题
9. 简述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答案】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具备了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自然人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是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民事权利本身并不包含民事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作为一项抽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则通常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因个人的条件不同,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各异,每个人在民事权利的享有上也是千差万别的。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以法律规定不受限制或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专属权外,自然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转让、抛弃,并且也可以依法受到限制。
10.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案】(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含义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二者的区别
①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②物权的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③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④行使方式不同
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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