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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选] 2004年,尹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尹某的女儿不服,以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为由,代其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为事实不清,应该重新认定,遂由院长作出再审的裁定。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 尹某的女儿不能代其提出申诉
B . 院长不能决定再审
C . 决定再审应采用决定书的形式,而不能采用裁定
D . 对本案法院不应决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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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申诉的主体及效力,再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尹某的女儿是尹某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刑诉解释》第37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因此,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由此,决定再审应采取决定书的形式,而非作出裁定。因此,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尹某妻子的申诉理由是案件事实有误,但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诉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应进行再审。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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