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国有资产
【答案】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在我国,国有资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财产。国有资产的形态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形成的:国家凭借权力依法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的财产; 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及收益所形成的财产; 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而形成的国有资产; 国家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而形成的国有资产。
2. 税收保全
【答案】税收保全是指《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3. 价格构成
【答案】价格构成,又称价格结构,即形成商品价格的各种要素及其组成情况,具体的价格构成应包括生产商品与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等。
4. 预算外资金
【答案】预算外资金是指相关主体为了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虽然未纳入国家的预算管理,但它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或单位的自有资金。
5. 经济法的习惯法
【答案】经济法的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经济习惯。也就是说,经济习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就起了质的变化,就成了经济法的习惯法。习惯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经济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习惯法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不是主要渊源。
6. 期货交易
【答案】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条款的规定,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不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是
规避现货价格风险。
7. 公司的合并
【答案】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吸收方)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
8. 两成分法
【答案】两成分法是20世纪20年代苏联形成的从性质上明确区分民法与经济法的法学理论,是苏联东欧经济法的逻辑起点。20年代末,以斯图契卡为代表的一些苏联法学家认为,苏维埃民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调整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组织技术性质的规范; 另一部分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出发点,贯穿资产阶级原则,调整逐渐消失着的私人成分的规范。上述两部分即是所谓的两种成分,按照两成分法学说,后一种成分是民法的本质所在,随着它的消亡,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一一行政规范的经济法,将取而代之。
二、简答题
9. 简析市场监管法的价值。
【答案】市场监管法的价值,是市场监管法对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是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属性。
(1)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
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场监管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平。作为经济组成部分的市场监管法,其公平价值,主要通过经济公平实现社会公平。经济公平,实质上是社会分配的公平。
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有其显著的特殊性—侧重于实质公平、结果公平。它既是对私法制度长于机会公平、形式公平而短于结果公平、实质公平的纠偏,也是对私法制度公平价值不平衡的一种弥补。
(2)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
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①各国和地区市场监管立法在确立其宗旨时,强调公平取向但从来不忽视效率。
②市场监管立法中,在对既限制竞争、妨碍公平,又具有促进流通、提高竞争效率功能的行为规定监管措施时,既规定禁止的措施,又规定例外或适用除外的情形。
③基于公平对效率的捉进而实现效率价值。
(3)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
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为市场交易领域,是经济秩序的一个方面。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主要不是从无到有的秩序构建,而是从坏到好的改造。由于有秩序的状态能够增进人们的预期,更易形成均衡状态,从而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
10.简述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
①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它是模拟刑法中罪刑法定主义而形成的税法原则,其含义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②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法律和授权立法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生歧义。
③程序合法原则,又称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大体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两种。受益标准是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享受利益的多寡,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者应分担多少税负。能力标准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
按照纳税人之间的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税收公平有两层含义:
①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
②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税收效率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与税收行政效率两种:
①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政府向企业和个人征税不但是收入分配,也是资源转移,是对市场所决定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它既会促进经济效率或效益提高,也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
②税收的行政效率,又称税收的制度效率,是指政府设计的税收制度能在筹集充分的收入基础上使税务费用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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