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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 某综合办公大楼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为3856万元人民币,工期为2年。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某施工单位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前,建设单位即委托了一家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完善和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承担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监理工程师看过了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草拟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后,对下列一些条款提出其不妥之处:1.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的责任。2.监理工程师应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3.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4.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应予顺延。6.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3天内按乙方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问题]请逐条指出上述合同条款中不妥之处,并提出如何改正。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A、直接发包 ","B、进行邀请招标 ","C、进行议标 ","D、不用招标"] 《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决定。  ["A、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B、国务院规定的有关部门","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我国《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A、不提倡","B、提倡","C、禁止","D、允许"] 建设单位将某给水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委托建设监理合同中,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作的某些规定如下 1.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须经过监理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实施变更。 2.监理方应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3.监理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监理方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业主N,j实施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任务。 5.监理方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业主的利益。 6.监理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监理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业主方有独立于监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期内,监理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委托人违背对监理方(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向对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9.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0.当委托人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业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生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在施工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付给建设单位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20%的罚款。 12.监理单位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利。 建设单位将一钢筋混凝土结构45层商贸大厦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和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委托给某一建设监理公司,并签订了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该监理单位建议业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并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者应具有一级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与施工联合体共有8家。在开标会上,与会人员除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与施工联合体的有关人员外,还有市招标办公室、市公证处法律顾问以及建设单位的招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开标前,公证处倾向要提出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在开标中,对参与投标的金盾建筑公司的资质提出了质疑,虽然该公司资质材料齐全,并盖有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但法律顾问认定该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取消了该标书。另一投标的三星建筑施工联合体是由三家建筑公司联合组成的施工联合体,其中甲建筑公司为一级施工企业,乙、丙建筑公司为三级施工企业。该施工联合体也被认定为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撤销了其标书。 某综合办公大楼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为3856万元人民币,工期为2年。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某施工单位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前,建设单位即委托了一家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完善和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承担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监理工程师看过了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草拟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后,对下列一些条款提出其不妥之处:1.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的责任。2.监理工程师应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3.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4.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应予顺延。6.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3天内按乙方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问题]请逐条指出上述合同条款中不妥之处,并提出如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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