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20B . 150C . 300D . 320
●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准予扣除的限额为1000×30%=300(万元)<实际发生的320万元,所以准予扣除的额度为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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