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823中外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五刑
【答案】唐律的五刑,是指答、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经过对前代刑罚制度的改革,《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五千里;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答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新确立的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2. 六赃罪
【答案】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表明政府严厉打击官吏读职犯罪、重典治吏的决心。但立法者将官吏利用职权授受贿赂的读职犯罪与偷窃等侵犯财产犯罪相提并论,就犯罪学而言是不科学的。
3. 五城察院
【答案】清朝京师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五城察院。京师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城(犹今制设区),每城设一衙门,掌治安。长官为巡城御史,并设有兵马司,设指挥、副指挥、吏目等官,专司“访缉逃盗、稽查奸究”等。五城察院审理管界内发生的户婚、田土、钱债、斗讼等案件。杖罪以下由巡城御史自行审结,徒罪以上报刑部定案。凡人命案件,由五城兵马司指挥相验报巡城御史审断; 盗窃案件,由副指挥与吏目踏勘别解,重者报巡城御史审理。凡徒罪以上的命盗案均拟判后报刑部定案。
4. 训政时期
【答案】训政时期是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运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一省之内全部县实现自治时,即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1928年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5. 市易法
【答案】王安石变法时,为打破富商巨贾垄断市场,颁布市易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市易务,设置提举等官,招募行人、牙人,“平价”收购滞销货物; 国家拨出一百万贯作本钱,借贷或赊给务官、行人、牙人及一般商贩,但须“以地产为抵押”或以“金银作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 外来商人可将难以脱手货物卖给市易务,或折合换取市易务其他货物。
6. 《洗冤集录》
【答案】《洗冤集录》是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一部法医学专著。该书在总结前人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把实践中获得的药理、人体解剖、外科、骨科、检验等多方面的知识汇集成书。《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不仅指导了宋朝及其后世的司法实践,同时还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数百年来,该书被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被中外奉为法医学的经典。
7. 三纲五常
【答案】“三纲五常(纲常)”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架构。“三纲’,、“五常”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最早渊源于孔子。“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这种名教(名份与教化)观念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政治制度。
8. 大辟
【答案】大辟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五刑”中对死刑的通称。《尚书·吕刑》郑玄注:“辟,罪也? 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夏代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鼻l 、潇卜」、宫、大辟。大辟即是五刑之一。商代也规定了五刑制度。其中,作为死刑制度的大辟最为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酿、脯、焚、剖心、夸」、剔等刑杀手段,充分暴露出商代刑法制度的野蛮与残忍性。
二、简答题
9.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及立法特点。
【答案】(1)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①第一个阶段,1927年至1936年的同共产党进行内战的十年,这是国民党运用法律确立其一党专政统治地位的时期。
主要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确立了国民党独揽国家一切大权的统治地位; 并通过颁行《国民政府组织法》,建立起五院制的政府体制,并确立了蒋介石凌驾于五院之上的,实行个人独裁的地位。
②第二个阶段,1937年至1945年的抗日战争的八年,这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确立时期,是其法律向两重性发展的时期。
a. 国民党被迫接受共产党提出的民族统一战线,实现了第_次国共合作。由于国民党不得不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因此其颁布的法律不便再将矛头直接指向共产党。
b. 以蒋介石为头子的国民党政府,并未放弃借抗战之机消灭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武装的企图,所以利用战时立法之机,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蒋介石独裁统治地位,钳制人民言行自由,进而反共、限共、融共等反动法令。
③第三个阶段,1946年至1949年的同共产党打全面内战的三年。
国民党政府标榜在中国实行“宪政”,“还政于民”,召开的“国民大会”,通过并颁布实施伪《中华民国宪法》,修正、公布国民政府及其五院的组织法,各种选举法; 同时,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加紧制定旨在严格限制人民民主自由的法律法规。
(2)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①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重要特点。
1928年颁布的《训政纲领》,1931年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及1947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皆打着遵循孙中山先生“建国三时期”、“权能区分’夕、“五权分立”学说的旗号,为国民党建立起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反动政权提供国家根本法上的依据。他们这样做,无非是企图提高其“法统”的地位,增加欺骗性。
②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法律效力也往往高于普通法,这是其另一个重要特点。
国民党还将在普通法中不便规定的内容写入特别法中。而且,这种特别法的立法程序一般也比较简单,容易通过,更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即使在国共合作的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在不得不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的情况下,也并未放弃借抗战之机消灭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武装的企图,还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蒋介石独裁统治地位,钳制人民言行自由,进而反共、限共、融共等的反动法令。
③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是清末政府和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立法的继续,它采取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从阶级本质来说,是代表近代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
10.《大明律》与《唐律》相比有哪此变化?
【答案】《大明律》与《唐律》相比,主要变化既有形式上的,也有内容上的。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明朝统治者的法律思想,而且也是对唐明立法成就的总结与发展。
(1)体例上的变化。《大明律》在内容上承袭《唐律》,但在体例上则与《唐律》有所不同。《大明律》按照以往“名例第一”的原则,将刑律总则的有关内容冠于全律之首,但分则部分,则按照行政六部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
(2)划分门类与精简条文。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较《唐律》精简了四十二条。(3)罪名与刑罚。《大明律》在刑罚制度上,除了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便于依法定罪。
(4)语言风格简明。《大明律》在文字表达上较为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像《唐律》那样长于儒雅,而失之简明。
(5)律前附图。《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一日了然,对于了解律意有极大帮助。
11.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的类型。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普通法院和特别审判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