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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2003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经济法部分

一、概念题

1.倾销与反倾销法(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倾销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其产品出口到一国市场的行为。反倾销法是指规定倾销的调查、确认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法律规范。

【参考资料】王遂起、隋彭生、孙虹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经济法的实施(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经济守法。是指经济法主体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经济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经济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构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违反经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活动。

【参考资料】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中介组织(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中介组织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适应市场管理的需要,从市场主体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专门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中立性的特殊组织,在市场组织和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职能。

二、简答题

1.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何种情形下采取接管措施?何种情况下接管终止?(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接管理由;接管组织;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参考资料】《商业银行法》(注:该法已于2003年修改,答案与新法如有出入,请以新法为准)

2.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我国对外贸易的原则包括五个方面:

(1)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使国家需要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加强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这要求我们完善外贸管理法规,限制各地方、各部门的土政策和各行其是的做法,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普遍执行,维护健全开放的外贸新制度和新秩序。

(2)平等互利的原则。《外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3)互惠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外贸法》规定,“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