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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益物权

  摘要




土地使用权架起了土地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的桥梁,创设可流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市场化要求,受制于城乡二元体制以及土地所有权结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没有完成物权法改造,并不能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可以通过市场招拍挂程序自由流转,凸显土地资源的财产属性,实现使用权的财产价值。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流转。在新一轮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建设中,在物权平等原则的要求下,在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流转,体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平等地位,也实现了其本身所具有的财产价值。


构造可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系统,是土地资源实现合理配置的最优选择,是实现我国新型城镇化道路目标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进入深度发展期的必然要求。在土地财产属性凸显,各利益主体博弈的背景下,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试点工作在各地兴起,结合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立足于各试点地区的成败经验,以建立并不断完善其入市流转的体系。从总体上看,现行法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仍然处于一个限制的状态,各试点地区在中央政策的领导下,不断突破,不断创新,在“同地同权”的政策引领下,笔者将对于其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尽可能的提供可行的法律建议。


笔者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的实现,需要特别注重以下4个法律问题;第一,架构集体建设使用权入市流转的体系,需要先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在,而使用权的由来则和所有权紧密相连,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及其产生的意义,对其流转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给予分析确有必要,此内容构成笔者论述的第一部分的基础内容;第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实现有序流转,需要法律的支持,需要合法性保障,虽然《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规定,但流转过程中仅指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并不包含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因此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地位是其有序流转的前提条件,这是本文的第二部分;第三,徒法不足以自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需要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能够通过自身行为来为自己创设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国家也需要建立对于其流转的监管体系,故建立并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制度,不仅影响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于权利的行使,更影响到主体自身利益的实现,对于主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有序流转的关键环节,在文章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本文论述的第三部分;第四,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在物质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在成功评价标准中占据相当比重的财富因素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影响重大,建立并完善土地收益的利益分配机制,体现土地资源的财产属性,是这种用益物权有序流转的最终归宿,构成了笔者论述的最后一部分。重新确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用益物权地位,完善流转的主体制度和落实流转利益分配的格局构成了本文研究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用益物权地位的回归,主体制度的完善,利益分配的合理布局三者之间,构成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得以流转的法律基础,至于之外的流转历史和流转模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已经被众多学者介绍过,在此就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