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大学法学院、灾后重建与管理学院民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亲权
【答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基本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作为身份权的一种,亲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父母身份丧失会带来亲权的丧失。(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3)亲权具有专属性。(4)亲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2. 遗嘱继承与遗赠
【答案】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由于遗嘱反映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继承是对遗嘱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意愿的实现,所以遗嘱继承又称为意定继承。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赠人,遗嘱中指定受赠与的人为受遗赠人,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财产或者遗赠物。
3. 民法
【答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4.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答案】(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了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或者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人或者代位继承人。
(2)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有权承受被转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
(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具体如下:①性质和效力不同; ②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③主体不同; ④适用范围不同。
5. 要约邀请
【答案】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包括:①寄送的价目表; ②拍卖公告; ③招标公告; ④招股说明书; ⑤商业广告。
6. 侵权法律制度中的过错
【答案】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未尽一般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 未尽处于行为人地位的理性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注意义务,不为重大过失。
7. 附随义务
【答案】附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大多并非给付义务,因此通常不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合同当事人通常无法请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而只能在对方违反附随义务时,主张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例外的情况下,附随义务,尤其是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等可以作为给付义务,成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与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都是约定义务不同,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8. 隐藏行为
【答案】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例如,甲欲以1万元财产赠与乙,但恐其家人反对,就伪书1万元的买卖合同,其1万元的买卖是虚假的,但其隐藏的赠与是真实的。
二、简答题
9. 简述表见代理的价值。
【答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价值包括:
(1)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人虽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此时在考虑本人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善意第三人,即无权代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和不当威胁。
(2)督促被代理人或本人妥善管理个人事务
发生表见代理的事由多为本人在代理关系终结时未及时办理相关清理手续,或者对本人事务有所疏忽,所以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反面督促本人对个人事务更加关照。
(3)维护交易安全、公平,保障交易秩序
法律承认外表授权是产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其效力使表见代理人获得代理权。对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者有授权表象的情形的,承认表见代理。可见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根本上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使个人静的安全与社会动的安全得到协调。
10.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私权是公民对其私生活信息的控制权,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但又并非仅仅涉及公民的人格尊严,它是宪法所应该保护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名誉权为公民和法人共享; 而隐私权专属于公民。
(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有关该公民的任何法律上保护不被非法公开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3)侵害行为的性质不同。侵害隐私权所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侵害名誉权所涉及的内容是假的。同时,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就自己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针对个人事务的。隐私权人对自己的个人隐私享有利用和处分的权利,而名誉权是客观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此项权利是不能由当事人抛弃的。
(4)抗辩事由不同。在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时,可以所涉内容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 而侵害隐私权时无此抗辩事由。
(5)侵权方式不同。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是通过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的虚伪事实而影响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对受害人名誉的评价; 而侵害他人隐私权,则不以向第三人传播为要件,也不论是否有利于受害人。
(6)保护方法不同。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除了可以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保护外,还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但一般而言对隐私权的保护则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救济。当事人的隐私一旦被披露就覆水难收,由此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所造成的人格损害也难以恢复。
11.简述合伙法律特征。
【答案】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的法律特征如下:
(1)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组织。
一人为独,二人成伙。合伙是比较灵活的组织,两个人即可组成,具体人数可多可少。与法